北医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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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资最低数额、外国人受聘僱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之工作,其随同居留之外国籍配偶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之部分工时工作、华侨或外国人投资或设立事业之部分工时主管工作之每人平均时薪最低数额,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 2019-08-12
  • AdminAdmin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8月14日

发文字号:劳动发管字第10605154981号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外国人受聘僱从事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资最低数额、外国人受聘僱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之工作,其随同居留之外国籍配偶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之部分工时工作、华侨或外国人投资或设立事业之部分工时主管工作之每人平均时薪最低数额,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据:「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八条。

公告事项: 

一、外国人受聘僱从事本标准第四条之工作,其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一元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办理专题研究计画聘僱之专任研究助理人员,其工作酬金学士学位每人每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三万一千五百二十元整,硕士学位每人每月平均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三万六千五十元整。

(二)已依据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劳职管字第一○一○五一二○九三号公告取得聘僱许可之展延聘僱许可案,其每人月平均薪资达新台币三万七千六百十九元整以上者。

(三)符合本标准第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资格者。

二、外国人受聘僱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工作,其随同居留之外国籍配偶从事下列工作,每小时平均薪资不得低于新台币二百元整:

(一)受聘僱从事本标准第四条之部分工时工作。

(二)受聘僱从事本标准第三十八条之部分工时主管工作。

三、本部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劳动发管字第一○六○五一一六三○一号公告,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停止适用。

部长  林 美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