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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育部函:重申民国100年函释之「国内学者发表于国际或大陆地区学术期刊之论文列名原则」

  • 2019-12-02
  • 林怡慧
主旨:重申国内学者发表于国际或大陆地区学术期刊之论文列名原则,并应遵循「政府机关(构)办理或补助民间团体赴海外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国际交流活动有关会籍名称或参与地位之处理原则」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依监察院107年12月18日院台教字第1072430425号函办理暨本部100年9月8日台陆字第1000164032号函、100年11月4日台陆字第1000201861号函、107年12月14日台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号函谅达。
 
二、本部前于100年函释申明,有关国内学者于投稿或与大陆学者共同具名于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作者之国家名称,以China或Taiwan,China等不符我国整体利益之方式参与及署名,致贬抑我国国家地位者,该篇期刊论文将不予承认,亦无法用于求职、升等及计画申请等事宜,学者若发现所投稿件之国名遭擅自修改,应于第一时间主动提出抗议,要求期刊更正,各校应建立类此案件之处理机制及流程并进行宣导。另外交部于107年12月10日发布「政府机关(构)办理或补助民间团体赴海外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国际交流活动有关会籍名称或参与地位之处理原则」(本部107年12月14日台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号函转知),作为政府补助民间团体及人员参与国际事务,处理有关会籍名称及地位之因应准则,学校相关补助案件悉应遵照该规定办理。
 
三、惟经监察院调查指出,多数学校未配合订定相关规范,恐致大专校院教师无所适从,影响教师学术研究发表。爰重申各校办理补助案、计画申请或教师资格审查等作业时,应依上开函释及处理原则办理,若遇有未符规定情事,除依上开原则请驻外单位协处外,并请通报本部。
 
四、请于108年8月1日前制定类此案件之处理机制及程序(包含列名方式、遭遇不当干预事件应采取之作为、通报驻外单位协处及本部之机制、不符列名规定之处理),并进行宣导。学校未依上开规定积极处理者,本部将视个案情况作为督导校务及相关计画补助参采之重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