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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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本校兼任助理及临时工人员之聘任不得追溯聘用。

  • 2014-08-15
  • AdminAdmin
一、 依据教育部 103.1.7 来函调查各校「学生兼任助理加入劳、健保、劳退支 出预估
及目前投保情形」及 103.5.16 召开北一区大专校院第一次全体学 务长会议,教育部回复说明,针对大专校院目前学生担任兼任助理、工 读生等是否需纳劳健保等议题进行讨论。目前未正式来函通知兼任助理 及工读生等身分者是否皆需纳保,但会议内容提到「需判定助理及雇主 实属劳雇关系,应适用劳基法并加以纳保等」。至今,兼任助理及工读生 纳保事宜未收到主管机关来函,尚无依据办理。
二、 待教育部来文通知相关人员纳保规范时,将另行公告周知。未来若该类 人员确定均应纳保时,将自主管机关规定日起办理纳保作业。自即日起 各单位聘用之兼任助理及临时工等不得往前追溯薪资,以避免产生劳资 纠纷等争议情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