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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配偶得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 2019-05-30
  • AdminAdmin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該會前於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構)、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用人機關(構)亦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