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開甄選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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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
為避免職場就業歧視,各單位應確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辦理人才公開徵選,並重視職場性別工作平等問題,加強不得性別歧視之觀念,以避免違反就業平等遭罰情事。
- 辦理職缺公開徵(遴)選時,應尊重個人私領域,不宜詢問參加面試者與業務無關問題(如婚姻或生育狀況等。 )教育部人事處100年9月19日臺人處字第10001664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