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108年3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法規「臺北醫學大學教師聘任升等實施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修正通過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升等積分最低標準類別調整及增列研究質量表現規範,自110年2月1日起施行:
1.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增列升等教授至少需主持一件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計畫。
2.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部分學系教師升等積分最低標準類別調整。
3.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教授、副教授系列性研究論文篇數及代表著作領域排名表現規範。
4.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頂尖論文發表優惠條款標準規範。
5.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代表著作之領域排名認定標準。
二、其餘修正條款自公布日施行。
三、請業務單位於公告三日內,登載於學校文件管制系統網頁(http://10.15.1.6/PowerTracer_T/User_Logi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