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醫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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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務型升等 - 申請資格

         

    教學實務型升等之各職級教師除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外,需為本校專任教師或附屬醫院專任醫事人員,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須符合下列各項申請條件:

 

升等職級

申請資格

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教授級最低標準450分。

副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副教授級最低標準350分。

助理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助理教授級最低標準2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