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醫人力資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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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務型升等 - 申請資格

         

    教學實踐研究型升等之各職級教師除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外,需為本校專任教師或附屬醫院專任醫事人員,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須符合下列各項申請條件:

 

升等職級

申請資格

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教授級最低標準450分。

副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副教授級最低標準350分。

助理教授

()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助理教授級最低標準2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