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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職級 |
申請資格 |
教授 |
(一)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二)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教授級最低標準450分。 |
副教授 |
(一)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二)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副教授級最低標準350分。 |
助理教授 |
(一)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1.具教學型教師資格。 2.具附屬醫院教學型主治醫師或科部教學負責人(program director)資格。 3.曾獲校級或院級教學獎。 (二)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教學實務型」助理教授級最低標準2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