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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職級 |
申請資格 |
教授 |
(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二)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產學應用型」教授級最低標準450分。 |
副教授 |
(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之一: (二)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升等積分應達「產學應用型」副教授級最低標準3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