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15學年度第一學期名譽教授提案,即日起自至115年4月30日(四)截止
名譽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於本校擔任專任教職十五年以上,其學術研究或教學成績卓著,並對本校聲譽之發揚,具重大貢獻者。
- 於學術研有特殊貢獻,並享有國際聲譽者。
- 曾任本校校長,對本校之規劃、建設與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名譽教授之提名程序,需由本校教授十位以上(至少五位專任)聯署向校長推薦,經校長任命之評議小組評議後,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敦聘之。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5年4月30日(四)止。申請單位請於115年4月30日(四)以前繳交申請表、書面資料至人力資源處。
各申請案經人資處初步審查後需修正者,請依人資處通知之補件時間內完成送出,逾時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