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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教育部来函】有关持期刊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送审教师资格后续着作公开发行机制,详如说明,请查照。

  • 2021-05-25
  • AdminAdmin
教育部  函  
    机关地址: 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承 办 人: 陈佳妏
    联络电话: 02-7736-6748
   
   
受 文 者: 台北医学大学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110年05月13日
  发文字号: 台教高(五)字第1100057477A号
  速  别: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调查表1份( 0057477AA0C_ATTCH2.odt,共一个电子档案 ) 1101294187_1_0057477AA0C_ATTCH2.odt (ATTCH2)
 
  旨: 有关持期刊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送审教师资格后续着作公开发行机制,详如说明,请查照。
 
明:  
  一、 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略以,送审人持刊物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以下简称接受函)送审者,其代表作应自该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内发表,其因不可归责于送审人之事由,而未能于1年内发表者,应于1年期限届满前,检附该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向学校申请展延,展延时间,至多以3年内为限;以及第3项规定略以,未依第1项规定办理者,由本部废止其教师资格,并追缴或注销该等级之教师证书。
  二、 经查部分学校受理教师持接受函送审通过教师资格,未依上开规定办理,为落实着作公开规范及保障教师权益,请确实遵循下列事项:
     (一)持期刊接受函送审者,应于期刊出具证明日起1年内完成发表,务请教师确认该期刊接受函之出刊期限符合规定,如接受函未叙明日期或预计刊登日期逾1年者,应请教师补正或不予受理。
     (二)教师送审通过后,应以书面载明其着作发表之1年期限到期日,并叙明未能于到期日前发表,有非可归责于教师之事由时,应检附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向学校申请展延。如教师于1年届期后着作仍未发表且未符展延要件者,则应报本部废止其教师资格。
     (三)请建立持接受函送审通过者之追踪机制,于届期前主动提醒教师申请展延或促请期刊刊登。
  三、 上开事项涉及教师权益,请确实周知宣达各院、系、所。
  四、 检送持接送函送审者公开发表情形调查表1份,请于文到10日内免备文以电子邮件回复至chw6748@mail.moe.gov.tw。
   
   
正本: 各公私立大专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