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
明: |
|
|
一、 |
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略以,送审人持刊物接受将定期发表之证明(以下简称接受函)送审者,其代表作应自该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内发表,其因不可归责于送审人之事由,而未能于1年内发表者,应于1年期限届满前,检附该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向学校申请展延,展延时间,至多以3年内为限;以及第3项规定略以,未依第1项规定办理者,由本部废止其教师资格,并追缴或注销该等级之教师证书。 |
|
二、 |
经查部分学校受理教师持接受函送审通过教师资格,未依上开规定办理,为落实着作公开规范及保障教师权益,请确实遵循下列事项: |
|
|
(一)持期刊接受函送审者,应于期刊出具证明日起1年内完成发表,务请教师确认该期刊接受函之出刊期限符合规定,如接受函未叙明日期或预计刊登日期逾1年者,应请教师补正或不予受理。 |
|
|
(二)教师送审通过后,应以书面载明其着作发表之1年期限到期日,并叙明未能于到期日前发表,有非可归责于教师之事由时,应检附刊物出具未能发表原因及确定发表时间之证明,向学校申请展延。如教师于1年届期后着作仍未发表且未符展延要件者,则应报本部废止其教师资格。 |
|
|
(三)请建立持接受函送审通过者之追踪机制,于届期前主动提醒教师申请展延或促请期刊刊登。 |
|
三、 |
上开事项涉及教师权益,请确实周知宣达各院、系、所。 |
|
四、 |
检送持接送函送审者公开发表情形调查表1份,请于文到10日内免备文以电子邮件回复至chw6748@mail.moe.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