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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標的
本校申請產學應用升等副教授以上教師符合申請資格者,其研究成果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以技術報告取代專門著作送審:
(1)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2)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3)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以技術報告取代專門著作送審者,其送審之研究成果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內容包括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
送審者自行擇定專門著作中之代表著作(成果)及參考著作(成果),其發表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代表著作或技術報告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成果)。
(2)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成果)。送審人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需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3)參考項目包括技術成果於產學合作(含技術移轉)之應用績效、技術成果之重要性與產業貢獻等(例如:專利獲證、衍生新創公司、創新技術獎項、學術期刊論文等)項目,資料參考期間比照參考著作。